针对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,可以自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标识后,在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。
过渡期结束后,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取得的临时通行标识失效,不得上道路行驶。
来源:辽沈晚报 北斗融媒 东北新闻网
监制/王雪冬
审核/李莹
主编/刘允
编辑/李沈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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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,
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
预防、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,
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,
日前,《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
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
(以下简称《草案》)对外公布,
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、销售和维修,
登记和通行,综合治理
等方面做出了规定,
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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